修業規定
國際觀光餐旅全英文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定
114年12月3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學程研究生入學、修課、考試及畢業等相關事項,依本校學則、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本要點辦理。
二、本學程招收對象包括一般生及國際學生,相關入學招生規則悉依本校簡章公告。
三、本學程研究生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四、修課規定:
(一)本學程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研究生須於修業年限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畢業學分三十六學分(含論文六學分),其中必修學分為十五學分,選修學分為二十一學分。(115學年度入學適用)
(二)研究生第一、二學年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少於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四學分。(取得本學程學士班學生提前修讀碩士班資格學生以及參與雙聯學制學生不在此限)
(三)本學程研究生為研究需要,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核可,得修習本校他所開授課程並承認列入畢業學分。但遇特殊個案時,得另在學程會議中審議之。
(四)本學程研究生以同等學歷或非相關背景學系入學者,應指定加修本學程之「觀光理論基礎」課程,所修課程學分列計畢業學分。(115學年度入學適用)
五、學術活動積點:
(一)本學位學程研究生應於本校就讀期間完成以下學術活動積點至少6點以上,方能畢業:
- 發表英文論文於WOS (Web of Science)資料庫收錄之學術期刊:6 點。
- 發表英文論文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性期刊:5點。
- 於國際學術研討會以英語口頭發表論文:4點。
- 參與公部門合作案或產學合作案,並由指導教授提出證明:4點。
- 於國際學術研討會以英語發表海報論文:3點。
- 於國際學術研討會或餐旅相關國際競賽得獎:3 點。
- 參與國際學術研討會並提出證明:2點。
- 考取國際級餐旅觀光類相關證照:2點。
- 等同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等級:2點。
- (二)學術活動原則說明:
- 發表論文與競賽須與本學程專業相關。
- 學生若以單一作者發表論文,點數採計權重為百分之百;但論文若為共同發表者,得共同提出申請,再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權重百分之六十、第二作者權重百分之三十、第三作者以後權重百分之十之比例核予點數。
- 合併著述為多人時,點數計算為指導教授外,以上述之權重分配。
- 論文發表、英語證照及餐旅專業證照以入學後取得,方可採計。
- (三)以上學術活動點數計算,若遇特殊個案,得列入學程會議審議。
六、指導教授之遴聘原則依據本校「教師授課鐘點計算實施要點」及「研究所論文指導教授遴聘要點」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時,得另在學程會議中審議。
七、本學程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結束前,提出指導教授申請,指導教授之確認須經學程主任簽核後,繳交指導教授申請單至學程辦公室存查。
八、更換指導教授、論文研撰計畫口試及學位考試,均不得於同一學期辦理;凡涉及論文之各項考試,其申請均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九、本學程研究生論文須以英文撰寫,論文之決定、修改及內容之撰寫,應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並遵循合適的碩士論文格式規範。如有遇更換指導教授之特殊需要時,研究生需填寫變更題目申請表並經原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同意。
十、欲抵免學分者,須於新生入學之當學期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且以申請一次為限。
十一、本學程研究生進行論文研撰計畫口試時,應繳交「碩士論文計畫題目與本學程專業領域符合檢核表」,由口試委員審查其專業領域通過,並經學程主任同意,送交國際學院核備後,始能於下一學期起申請學位考試。
若論文研撰計畫口試未通過,研究生須依審查意見修正,並於下學期重新提出口試申請,不得於同一學期再次申請。
十二、研究生於修課科目之作業、報告及學位論文,經查確有抄襲、舞弊、代寫(含代寫軟體及生成式AI)或其他非原創性之情事者;透過 Turnitin 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檢核,其相似度原則上應為 20% 以下,最終結果以任課教師或指導教授之專業判斷為準。
前項情事如發生於修課科目之作業或報告者,該科目應以不及格論處,並記大過乙次。
前項情事如發生於學位論文者,且經查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應以不及格論處;如已授與學位者,應依法公告撤銷其學位,並追繳已頒發之學位證書。
十三、學位論文型式:本學程學位論文採學術研究論文、技術報告及專業實務報告三種型式。研究生可依其修業目的,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核准其論文型式。
十四、學業成績:
(一)研究生學業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不及格之科目不得補考,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二)研究生之畢業成績為其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數。
十五、本學程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學程規定之學分者(含當學期修習學分)。
(二)通過論文研撰計畫口試。
(三)依據本校大學學則第五章、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學生須修畢本校所訂學術倫理課程,方能畢業。實施細則請依據本校「研究生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十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以英文口試實施之。學位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其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含)以上。學位考試委員由學程主任徵詢指導教授意見後,簽請校長聘請之,並指定一人擔任考試委員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學位考試委員全體親自出席始得進行口試。研究生論文之完稿應確實遵照考試委員之決議修訂,最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完成學位論文考試程序。
十七、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以退學。
十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九、本要點經本學程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國際學院國際觀光餐旅全英文碩士學位學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