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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 108、109、110學年度入學生適用碩士班修業規定

 

國際觀光餐旅全英文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定

 

1121129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學程研究生入學、修課、考試及畢業等相關事項,依本校學則、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本要點辦理。

二、本學程招收對象包括一般生及國際學生,相關入學招生規則悉依本校簡章公告。

三、本學程研究生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四、修課規定:

   (一)本學程課程分為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研究生須於修業年限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畢業學分三十學分(含論文六學分)。
   (二)研究生第一學年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四學分。
   (三)本學程研究生為研究需要,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核可,得修習本校他所開授課程並承認列入畢業學分。但遇特殊個案時,得另在學程會議中審議之。
   (四)畢業最低學分數三十學分,其中必修學分為十八學分,選修學分為十二學分。

五、學術活動積點:

   (一)本學位學程研究生應於本校就讀期間完成以下學術活動積點至少6點以上,方能畢業:

  1. 發表英文論文於WOS (Web of Science)資料庫收錄之學術期刊:6 點。
  2. 發表英文論文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性期刊:5點。
  3. 於國際學術研討會以英語口頭發表論文:4點。
  4. 參與公部門合作案或產學合作案,並由指導教授提出證明:4點。
  5. 於國際學術研討會以英語發表海報論文:3點。
  6. 於國際學術研討會或餐旅相關國際競賽得獎:3 點。
  7. 參與國際學術研討會並提出證明:2點。
  8. 考取國際級餐旅觀光類相關證照:2點。
  9. 通過多益 785 分或等同之英語能力測驗:2點。

   (二)學術活動原則說明:

  1. 發表論文與競賽須與本學程專業相關。
  2. 學生若以單一作者發表論文,點數採計權重為百分之百;但論文若為共同發表者,得共同提出申請,再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權重百分之六十、第二作者權重百分之三十、第三作者以後權重百分之十之比例核予點數。
  3. 合併著述為多人時,點數計算為指導教授外,以上述之權重分配。
  4. 論文發表、英語證照及餐旅專業證照以入學後取得,方可採計。

   (三)以上學術活動點數計算,若遇特殊個案,得列入學程會議審議。

六、指導教授之延聘原則依據本校「教師授課鐘點計算實施要點」辦理,每位指導教授至多指導4位學生。

七、本學程研究生以同等學歷或非相關背景學系入學者,得經學程主任或指導教授指定加修本校課程3學分,但所修課程學分不列計畢業學分。

八、學位論文型式:本學程學位論文採學術研究論文、技術報告及專業實務報告三種型式。研究生可依其修業目的,經指導教授及學程會議核准。

九、本學程研究生論文須以英文撰寫,論文之決定、修改及內容之撰寫,應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並遵循合適的碩士論文格式規範。如有遇更換指導教授之特殊需要時,研究生需填寫變更題目申請表並經原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同意。

十、欲抵免學分者,至多抵免六學分,須於新生入學之當學期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且以申請一次為限。

十一、學業成績:

   (一)研究生學業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不及格之科目不得補考,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二)研究生之畢業成績為其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數。

十二、 研究生之修課科目相關作業及報告等,經查確有抄襲、舞弊、代寫(含代寫軟體)或非原創性之情事者,該科目應以不及格論處,並記大過乙次;透過Turnitin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其相似度標準應為20%以下,最終以任課老師判斷為準。

十三、本學程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畢本學程規定之學分者(含當學期修習學分)。
   (二)已通過論文研撰計畫口試,且經指導教授同意。
   (三)學位論文(技術報告)應透過Turnitin 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進行比對,相似度標準為20%以下,最終以指導教授之判斷為準。
   (四)依據本校大學學則第五章、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學生須修畢本校所訂學術倫理課程,方能畢業。實施細則請依據本校「研究生學術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十四、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以英文口試實施之。學位考試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五人組成之(含指導教授),其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位考試委員由學程主任徵詢指導教授意見後,簽請校長聘請之,並指定一人擔任考試委員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學位考試委員全體親自出席始得進行口試。研究生論文之完稿應確實遵照考試委員之決議修訂,最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完成學位論文考試程序。

十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期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以退學。

十六、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查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應以不及格論處。如已授與學位,應予公告撤銷並追繳已頒發之學位證書。

十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八、本要點經本學程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國際學院國際觀光餐旅全英文碩士學位學程